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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代机构因虚构全部合伙人,弄虚作假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被撤证!

来源: 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发布日期:2026.05.13 浏览次数(6)
“北京某专利代理事务所因利用他人专利代理师资质及执业经历,虚构全部合伙人,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一则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其中提到,北京某专利代理事务所利用他人专利代理师资质及执业经历,虚构全部合伙人,弄虚作假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撤销北京利×通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当事人名称:北京利×通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003

机构代码:1×××0

执行事务合伙人:黎×

合伙人:黎×、曹×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魏公村街1号

2023年4月12日,当事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办理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申请,提交了合伙协议、合伙人身份证扫描件、《申请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告知承诺书》等申请材料,并于2023年4月17日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经查,当事人设立时的合伙人黎某、曹某仅是将其专利代理师资格证挂靠在当事人处,未在当事人处专职执业,也未参与当事人日常经营。同时,2025年1月至6月期间,当事人有355件专利申请被初步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

2026年3月2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国知撤函运字〔2026〕110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营业执照、合伙协议、《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

2. 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社保信息异常人员的情况汇报、个人声明、人员参与工作的证明

3. 现场笔录、询问笔录

4. 当事人被初步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的清单

综上,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当事人利用他人专利代理师资质及执业经历,虚构全部合伙人,弄虚作假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属于《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手段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现作出如下决定:

撤销北京利×通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通知委托人解除委托合同,妥善处理尚未办结的业务,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注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手续。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6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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