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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面向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组织开展2025-2027年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创建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 CIPSA   发布日期:2025.09.30 浏览次数(4)

各有关企业、高校、科研机构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组织开展2025-2027年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创建工作的通知》(国知发运字〔2025〕28号)要求,自 2025 年起,每3年启动—届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创建,现就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创建申报事宜具体通知如下:

  一、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创建申报

  (申报条件

  1.申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创建的应为依照《公司法》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2.申报单位应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在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 年)》和市政府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五年规划、专项行动、重要决策部署中,能够切实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创建对象对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评价指标,在知识产权创造质量、运用效益、保护效果、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突出,知识产权工作条件保障有力,对推动创新发展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发挥积极作用,开展的相关工作具有宣传推广意义。

  3.此前年度已认定为示范单位的继续有效,此届不需重复提出申报。

  (二)申报要求

  1.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通知明确的创建要求、评价指标(附件1)等,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自愿提出申报,填写示范创建申报书(附件2)。

  2.申报单位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申报系统(网址:https://sfqy.patentnavi.org.cn/)企业端入口,进行注册、登录和数据填报等。具体操作请查看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申报系统企业用户使用说明(附件3)。

  3.系统提交后,企业可下载申报书,填写申报单位意见,加盖公章,将可编辑电子版和扫描PDF版,发送至邮箱:yunyongchu@zscqj.beijing.gov.cn。

  二、国家知识产权示范高校、示范科研机构创建申报

  (一)申报条件

  1.申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高校创建的应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普通本科高等院校;

  2.申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科研机构创建的应为中央和级地方政府或国有企业、民营企业设立的科研机构。

  3.申报单位应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在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 年)》和市政府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五年规划、专项行动、重要决策部署中,能够切实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创建对象对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评价指标,在知识产权创造质量、运用效益、保护效果、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突出,知识产权工作条件保障有力,对推动创新发展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发挥积极作用,开展的相关工作具有宣传推广意义。

  此前年度已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高校的继续有效,此届不需重复提出申报。

  (二)申报要求

  申报创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高校、国家知识产权示范科研机构请用A4纸打印申报书,于左侧装订成册,一式四份加盖公章,同时提交申报书可编辑电子版和盖章扫描版。

  特此通知。

  附件:1.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评价指标

     2.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创建申报书

     3.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申报系统企业用户使用说明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2025929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示范企业 郭文 55536323;示范高校、科研机构  张檬  55536322;电子邮件:yunyongchu@zscqj.beijing.gov.cn;邮寄地址:北京市通州区宋庄南三街209号院1号楼;邮政编码:10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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