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诉即办央地协作-涉国家知识产权局事权常见咨询解答(三十三)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解决好创新主体知识产权领域急难愁盼问题,我市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建立了“北京市接诉即办平台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事权信息沟通反馈机制”。就市民通过北京12345平台提出的与国家知识产权局职责相关常见咨询,以问答方式向创新主体和社会公众普及知识、答疑解惑。
注册商标时选择某一大类是否会涵盖该类别下的所有小类?相关注册规则及注意事项有哪些? 《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依据尼斯分类制定,将商品和服务分成45个大类,45个类别项下含有类别标题、类别注释、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类别标题指出了归入本类的商品或服务项目范围;类别注释对本类主要包括及不包括哪些商品或服务项目作出说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所列出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为标准名称。 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时,应首先考虑使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已列出的标准名称。在申报时,应填写具体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即《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六位代码之前的具体名称,不可填写类别号、类别标题、类别注释、类似群号、类似群名称、项目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