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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声开悟】美国跨境电商商标侵权之管辖权、缺席判决与责任认定的案例实践

来源: 北京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发布日期:2025.06.16 浏览次数(3)

为帮助企业更好应对海外知识产权纠纷,更高质量拓展国际市场,北京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北京分中心)建立“海声开悟”专栏,组织整理、分析了发生在不同法域的典型案例,提炼具有实践意义的经验启示,以案促学、以学促思、以思为鉴,为市场主体不断提升海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完善海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提升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防控和纠纷应对能力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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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第18期,总第138期






本期要点导读:

本案系亚马逊公司针对被告在亚马逊平台销售假冒“Fire TV”遥控器的商标侵权诉讼。被告未应诉,法院综合考虑原告可能遭受的损害、原告主张的正当性、起诉书的充分性、涉案金额、缺乏实质性争议的可能性以及被告缺席非因可免责疏忽等因素,批准缺席判决并判令赔偿,同时颁发永久禁令禁止其继续侵权。案件重点涉及管辖权认定、缺席判决适用及商标侵权赔偿,体现跨境电商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案例关键词
美国、商标侵权纠纷、跨境电商、电子商务、管辖权、缺席判决


基本情况


01
涉案商标




标识:亚马逊微笑

注册号:No. 5,775,763 (IC 9)

商品类别:便携式和手持式数字电子设备,主要用于记录、整理、传输、操控和查看文字、数据、图像和音频文件,数字音频和媒体播放器,摄像头,电子书阅读器以及机顶盒。

产业领域:电子商务


02
涉案当事人信息




原告: 亚马逊公司(Amazon.com, Inc.)、亚马逊技术公司(Amazon Technologies, Inc.)、亚马逊服务有限责任公司(Amazon.com Services LLC)(以下统称为“亚马逊”)

被告:李强(Li Qiang)、A公司

审理机关:华盛顿州西区联邦地方法院(西雅图)


03
基本案情




本案涉及亚马逊“Fire TV”商标侵权及相关损害赔偿和禁令救济诉讼。原告亚马逊公司及其关联公司针对被告李强和其注册于中国深圳的企业A公司提起缺席判决和永久禁令动议,被告未出庭或回应,法院在审查后部分批准、部分驳回该动议。

亚马逊公司为美国特拉华州注册企业,总部位于华盛顿州西雅图;亚马逊技术公司在内华达州注册,总部同样设于西雅图,拥有“亚马逊微笑”注册商标,涵盖便携式和手持式数字电子设备等多类商品;亚马逊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注册于特拉华州,负责运营亚马逊商店及国际网站,销售包括亚马逊自2014年推出的“Fire TV”设备在内的产品。

被告李强为中国公民,其企业A公司注册在中国深圳。2021年5月,被告通过在亚马逊平台开设名为“ROM销售账户”的第三方卖家账户开始销售商品。根据亚马逊的《服务业务解决方案协议》(BSA协议),卖家须遵守所有适用法律,禁止销售假冒商品,且若发现侵权行为,亚马逊有权扣留付款并终止卖家账户。该协议同时包含亚马逊的反假冒政策,明确禁止销售假冒货品。

亚马逊通过检测发现,被告ROM账户销售的三款“Fire TV”遥控器均为假冒产品,这些产品使用伪造的“亚马逊微笑”商标,并在外观及内部结构上与正品存在多处明显差异。确认侵权后,亚马逊立即封禁了该ROM账户,并通过支付服务商Payoneer查明该账户产生的销售收入均流入被告控制的Payoneer账户。涉案假冒产品总销售金额约为135,172美元。

2023年7月17日,亚马逊对被告提起诉讼。10月26日,法院批准亚马逊提出的替代送达动议,11月13日完成送达。12月19日,法院对被告进行了缺席判决登记。2024年3月25日,亚马逊申请缺席判决及相应赔偿和禁令救济,随后自愿撤销对其他被告的诉讼。


04
适用法律




法院对于是否准许缺席判决具有自由裁量权。依据相关判例,缺席判决通常不被鼓励,法院更倾向于在可能的情况下通过审理案件本身作出判决。在考虑是否应当行使自由裁量权以授予缺席判决时,法院可以考虑多种因素,包括:

1.是否会对原告造成损害;

2.原告实体主张的正当性;

3.起诉书的充分性;

4.诉讼所涉金额;

5.是否存在实质性事实争议的可能性;

6.缺席是否由于可免责的疏忽(excusable neglect);

7.根据《联邦民事诉讼规则》(The 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作出判决的强烈政策支持。

审查缺席判决动议的法院必须认定,除了与损害赔偿金额有关的事实外,起诉状中的指控是真实的。对于诉状中未包含的必要事实和法律上不充分的主张,不适用缺席判决。


05
告主张




原告亚马逊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主张被告李强及A公司在亚马逊平台通过ROM销售账户销售带有伪造“亚马逊微笑”商标的假冒“Fire TV”遥控器,构成商标侵权和合同违约,要求法院确认侵权事实,判令被告支付法定及实际赔偿共计约520,942美元,并颁发永久禁令禁止被告继续侵权行为。


06
告主张




本案中被告李强及A公司未出庭也未回应诉讼动议,故未提出具体主张或抗辩。


案件程序


01
 争议焦点




本案的主要争议点集中在法院对涉案商标侵权纠纷事项及被告的管辖权认定、被告未应诉情况下缺席判决的合法性,以及亚马逊商标侵权责任和相应损害赔偿数额的确认。


02
 法院观点




法院的具体观点如下:

1. 管辖权

首先,法院有责任审查对案件事项和当事人的管辖权。

A.事项管辖权(Subject Matter Jurisdiction)

法院认为,依据《兰哈姆法》(Lanham Act, 15 U.S.C. § 1121(a))和《美国法典》(28 U.S.C. §§ 1331, 1338)之规定,基于原告对商标假冒和侵权以及虚假来源标识的主张,法院对本案具有事项管辖权。

此外,法院对原告依据《华盛顿州消费者保护法》(WCPA)的州法索赔以及违约索赔拥有补充管辖权。

B.对人管辖权(personal jurisdiction)

华盛顿州的长臂法与联邦的正当程序条款的范围相同。因此,法院可以对非居民被告行使人身管辖权,只要被告与相关法庭有“最低限度联系”(certain minimum contacts),从而不会违反传统的公平和正义原则,也即被告必须合理地预期其行为及与该州的联系可能会在该州被起诉。

法院认定亚马逊原告的指控是真实的,对被告具有管辖权。被告“主动与总部位于华盛顿的亚马逊公司进行商业合作,并在亚马逊商店销售带有伪造‘亚马逊微笑’商标的产品”。此外,被告向华盛顿州的消费者出售了带有伪造商标的产品,原告的诉求也源于这些与华盛顿州的联系。被告还与亚马逊公司签订了合同,并违反了该合同。因此,法院对被告行使对人管辖权是正当的。

2.缺席判决的正当性

根据Eitel案确立的七个因素,法院认定缺席判决是正当的。

A.第一因素:对原告的损害

如果不准许缺席判决,原告将受到损害。亚马逊原告已试图通过法律程序捍卫其在联邦和州法律下的权利,但被告未出庭。如果不准许缺席判决,原告将被剥夺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并且没有其他途径可以获得赔偿。因此,此因素支持缺席判决的适用。

B.第二和第三因素:原告主张的实体正当性和起诉书的充分性

法院在认定亚马逊原告起诉书指控事实的真实性后,进一步认定原告诉求有充分的胜诉可能。原告提出了商标假冒和侵权的诉求,并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了被告未经授权使用伪造商标销售假冒商品,消费者在看到这些标志时会导致混淆可能性(Likelihood of Confusion)。因此,第二和第三个因素也支持缺席判决。

C.第四因素:涉案金额

由于涉案金额较大且被告的行为严重,此因素也支持缺席判决。

D.第五因素:是否存在实质性事实争议的可能性

考虑到被告未出庭,法院推定原告的指控为事实,且不存在实质性事实争议的可能性。因此,此因素支持适用缺席判决。

E.第六因素:缺席是否由于可免责的疏忽(Excusable Neglect)

没有证据表明被告未出庭是因为可原谅的疏忽。亚马逊原告提供了证明,显示被告已被正当送达。因此,此因素支持授予缺席判决。

F.第七因素:强烈支持依据案情作出裁决的政策

法庭通常倾向于通过案件的实质情况来解决争议,但在被告未出庭或未应诉的情况下,此政策不是决定性的。被告未能出庭,削弱了对该政策的考虑。因此,此因素也支持准予缺席判决。

综上,法院批准了亚马逊原告除亚马逊公司和亚马逊服务公司关于虚假广告相关诉求之外的缺席判决动议。

3. 亚马逊技术公司和亚马逊服务公司的法定赔偿

A.亚马逊技术公司

根据《兰哈姆法》,原告可以选择主张被告使用伪造商标而导致的实际损失或法定赔偿。法定赔偿的标准为不低于1,000美元且不超过200,000美元。如果法院发现被告使用伪造商标的行为是故意的,法院可以酌情判处不超过2,000,000美元的法定赔偿。法定赔偿的目的可能是为了补偿受害者、惩罚违法者、威慑未来的违法行为,或同时实现这些目的。但是,原告不应从中获得过度的经济收益。

在本案中,亚马逊技术公司主张被告故意侵权使用了亚马逊微笑商标,因此法院可以判处高达2,000,000美元的法定赔偿。亚马逊技术公司要求总计405,516美元的法定赔偿,该数额是基于被告通过ROM销售账户销售假冒商品所得的总额135,172美元的三倍。

法院认定,亚马逊技术公司的请求合理且公正。被告故意并有组织地在亚马逊商店销售假冒亚马逊 “Fire TV” 产品,欺骗了消费者,误用亚马逊微笑商标,剥夺了原告的销售机会,并损害了原告的声誉。因此,法院认为该赔偿金额适当且足以威慑被告的进一步侵权行为,同时也不会给原告带来过度的经济利益。

因此,法院判定亚马逊技术公司获得所请求的405,516美元法定赔偿。

B.亚马逊服务公司

根据合同违约的赔偿原则,受损方有权获得因违约而产生的所有自然累积的损害赔偿,并使其处于如果合同被履行时应有的经济地位。

在本案中,亚马逊服务公司要求因被告违反《亚马逊服务业务解决方案协议》(BSA)而遭受的实际损失,总额为115,426美元。法院认定该请求合理且公正。根据BSA,被告同意为任何与其产品相关的请求、损失或损害进行赔偿。亚马逊服务公司确实为所有通过ROM销售账户购买假冒亚马逊“Fire TV”遥控器的客户提供了退款,总计损失115,426美元。

因此,法院判定亚马逊服务公司获得请求的115,426美元为实际损失赔偿。

4. 所有原告的永久禁令

《兰哈姆法》授权法院根据传统衡平法原则(Traditional Equitable Principles)颁发永久禁令,以防止商标权的侵犯。华盛顿州消费者保护法(WCPA)也授权对违反该法的行为颁发禁令。在商标案件中,法院依据传统的衡平法原则来决定是否授予永久禁令。原告必须证明:

A.原告遭受了无法弥补的损害;

B.法律救济(如金钱赔偿)不足以补偿这些损害;

C.考虑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利益平衡,衡平法上的救济是合理的;

D.永久禁令不会损害公众利益。

法院还适用了在先判例确定的规则,除非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商标权利人的损害可以推定是不可弥补的。

在本案中,原告要求禁止被告继续侵犯亚马逊微笑商标的行为。具体要求包括:

禁止被告及其相关人员在亚马逊商店销售假冒或侵权产品;

禁止被告及其相关人员向亚马逊或任何亚马逊所属公司销售假冒或侵权产品;

禁止被告及其相关人员制造、进口、分销或销售带有亚马逊微笑商标的产品或其他侵犯亚马逊知识产权的产品;

禁止被告协助、唆使或教唆他人进行上述行为。

法院认定,上述四个衡平法原则都支持授予永久禁令。原告证明了不可弥补的损害,金钱赔偿不足以补偿品牌声誉和对客户信任的损害,且永久禁令不会对公众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法院判定永久禁止被告从事侵权行为。


03
法院裁判




亚马逊技术公司获得405,516美元的法定赔偿;亚马逊服务公司获得115,426美元的实际赔偿;被告及其相关人员被永久禁止从事侵权行为。


    三  
经验启示


本案为中国企业跨境电商商标侵权典型案,聚焦管辖权、缺席判决及责任承担三大问题。法院依据《兰哈姆法》等法律及最小联系原则确认对商标侵权事项和被告具有人身及事项管辖权。根据Eitel案七因素,法院支持适用缺席判决。责任方面,判令原告获法定赔偿、实际损失赔偿,并颁发永久禁令禁止被告侵权。此案体现美国法院对跨境电商涉商标侵权纠纷的审理原则及赔偿方式选择。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通过跨境电商的形式出海,涉及的知识产权纠纷也越来越多。相对于出海的中国企业来说,以下几点所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需要给予充分重视。

第一,进一步强化商标保护和风险意识。近代知识产权制度起源于西方,西方发达国家相对于其他国家和地区也更重视知识产权保护。例如:早在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Paris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签订。该公约的保护对象包括专利、商标、厂商名称、货物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等。在从事跨境电商进行外贸商业活动时,从商标的角度来说,中国市场主体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制造商出口产品前,应当委托有经验的知识产权律师在出口目的地国进行商标检索,评估商品出口遇到商标纠纷的可能性和风险,在出口目的地提前布局商标注册保护方案。其次,对销售商而言,除了商标检索外,还需要验证其销售产品是否为正品,是否违反了制造商销售地域的政策,对其销售的产品是否可能侵害他人商标权应尽到合理和审慎的注意义务,强化相关风险意识。

第二,在遇到知识产权纠纷时,积极应诉。根据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北京市分会发布的《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形势及应对防范》披露,2019年共有325起涉及中国企业的商标案件在美国结案,其中因被告缺席而被判败诉的,共有205起【1】2023年,中国企业在美国商标诉讼共有757起,商标新立案涉及被告中国企业达16793家,较2022年增长98.8%。其中,66.1%的商标诉讼被告因缺席应诉而被判败诉,平均判赔额为117.98万美元【2】上述数据显示,近年来中国企业在美国遇到的商标侵权案件数量快速上升,中国企业因缺席应诉而被判败诉的案例居高不下,且判赔额极高。中国企业在出海过程中,如遇到商标诉讼案件,应当积极寻求专业律师、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等单位的帮助,制定专业的应对措施,提出不侵权、不赔偿或者少赔偿的抗辩措施,通过参加诉讼维护其正当合法的权益。


1.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北京市分会,《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形势及应对防范》,http://www.ccpitbj.org/web/static/articles/catalog_40fcc036830c53550183597504d0026c/article_40fcc036830c535501837cc4a991059a/40fcc036830c535501837cc4a991059a.html,访问日期:2024年10月20日。

2.石油和化工行业知识产权服务平台,《〈2024中国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纠纷调查〉报告发布》,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I5NTc3MjgwMw==&mid=2247497739&idx=1&sn=522bafd2f5b8d4829e7f400ad760388a&chksm=ec4ccfe7db3b46f15b40995128ab507df165b6efd1c336f6ca7409acca82bff65bb2811c7cdd&scene=27,访问日期:2024年10月20日。


(首都知识产权服务业协会供稿、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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