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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新知 - 海外知识产权制度及政策动态(2025.05)

来源: 北京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中心微信   发布日期:2025.06.05 浏览次数(6)
为帮助企业及时掌握海外知识产权动态,更高质量拓展国际市场,北京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中心(北京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建立“海事新知”专栏,通过更大范围收集整理海外知识产权制度、政策和事件动态,加以深入分析,供市场主体了解主要贸易国家或地区法律制度、知识产权保护状况。


本期内容速览




01
一、共建“一带一路”国家
  1. 乌兹别克斯坦推进简化知识产权注册流程的法律草案

  2. 伊拉克使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基于尼斯分类第十一版》

  3. 沙特阿拉伯知识产权局指定美国专利商标局为新的专利合作条约主管部门

02
二、RCEP协定成员国
  1. 韩国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商业秘密法》(修订案)

  2. 韩国通过《商标法》(修订案)

  3. 新加坡启动专利和商标加速计划

  4. 菲律宾发布《驰名商标认定规则及注册簿创建条例》

03
三、其他国家和地区
  1. 美国专利商标局就电商打假指南公开征询意见并举办圆桌会议

  2. 欧盟知识产权局《2025年外观设计审查指南》修订版正式生效

  3. 《欧盟外观设计条例》修订版正式生效


PART.01


共建“一带一路”国家



1
乌兹别克斯坦推进简化知识产权注册流程的法律草案



近日,乌兹别克斯坦议会立法委员会在第二次审议中通过一项草案,该草案作为乌兹别克斯坦持续推进改革措施的一部分,旨在简化知识产权注册流程,提升公众及行业的知识产权意识,消除繁琐的行政限制。

草案的一项关键规定是取消了在注册工业产权时提供国家费用支付证明的要求,从而简化工业产权的申请程序。另外,草案还规定了10天时限,用于计算机软件和数据库注册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及合规性审查。

该草案的一项创新举措是采用电子方式自动发放保护文件,并为每份文件配备独立的二维码,旨在提高知识产权注册过程的透明度和便捷性。

草案提议将地理标志的审查时限从7个月缩短至1个月。此外,对于未能在3个月内缴纳国家费用的专利申请,可延长6个月的注册期限,但需额外支付50%的专利费用。



编译自


https://asiaiplaw.com/section/news-analysis/uzbekistan-advances-draft-law-to-streamline-ip-processes


2
 伊拉克使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基于尼斯分类第十一版》



自2025年1月起,伊拉克商标局(TMO)已使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基于尼斯分类第十一版》(以下简称《尼斯分类》第11版)。这一举措提供了一种结构化且全球统一的商标注册方式,使伊拉克与国际商标分类标准接轨,这标志着其从国家子类系统向国际标准的重大转变。此前,TMO的子类系统与国际上更新的《尼斯分类》第11版存在差异。此举也体现了伊拉克在知识产权领域力求遵循全球最佳实践的决心。

此项调整涉及注册的各个阶段。所有新的商标申请必须按照《尼斯分类》第11版进行分类。对于尚在审理中未完成注册的申请,申请人可选择在异议期结束后再进行重新分类,或选择立即进行重新分类。此外,TMO要求申请人提交申请前必须进行商标检索,并将该程序视为实质审查,申请人须在完成商标检索后的30天内提交正式申请。申请人今后需根据《尼斯分类》第11版准确进行分类,而现有的商标注册者也需对其已注册商标进行重新分类。



编译自


https://asiaiplaw.com/section/news-analysis/iraq-adopts-nice-classification-11th-edition


3
沙特阿拉伯知识产权局指定美国专利商标局为新的专利合作条约主管部门



近日,沙特阿拉伯知识产权局(SAIP)已指定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作为专利合作条约(PCT)项下的国际检索机构(ISA)和国际初步审查机构(IPEA)。该决定意味着沙特阿拉伯的专利申请人可以通过USPTO来对通过SAIP提交的专利合作条约申请进行国际检索和初步审查。

此前,SAIP已经认定的6个国际检索机构包括:韩国特许厅(KIPO)、欧洲专利局(EPO)、新加坡知识产权局(IPOS)、埃及专利局(EGPO)、俄罗斯联邦知识产权局(ROSPATENT)和加拿大知识产权局(CIPO)。



编译自


https://asiaiplaw.com/section/news-analysis/uspto-named-as-new-pct-authority-by-saudi-ip-office


PART.02



RCEP协定成员国


1
韩国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商业秘密法》(修订案)



2025年5月2日,韩国特许厅(KIPO)宣布《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商业秘密法》(修订案)已于5月1日经国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本次修订的核心内容是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在防范商业秘密海外泄露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举报人或相关方予以经济奖励。

当前国际技术竞争态势持续升级,韩国企业核心技术面临日益严峻的泄露风险。据韩国国家情报院统计,2017年2023年间共查获140起工业技术海外泄露案件,造成经济损失约33万亿韩元(约合人民币1732.5元)

为应对这一挑战,KIPO2019年起组建专业化的“技术警察”调查团队,重点打击技术泄露犯罪行为。统计显示,2019年2024年间该团队已就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立案侦查390人,在半导体等国家核心技术保护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鉴于高端技术商业秘密一旦外泄损失难以挽回,本次修法着重建立早期预警机制。通过引入经济激励措施,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商业秘密保护,以期在犯罪初期及时发现并制止,最大限度减少损失。具体奖励标准及发放条件将在后续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



编译自


https://www.kipo.go.kr/ko/kpoBultnDetail.do?menuCd=SCD0200618&ntatcSeq=20499&sysCd=SCD02&aprchId=BUT0000029


2
韩国通过《商标法》(修订案)



2025年5月2日,韩国特许厅(KIPO)宣布《商标法》(修订案)已经国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此次修订的核心内容是明确将跨境代购假冒商品行为纳入商标侵权范畴,为执法机关提供明确法律依据。新法案将自政府公告之日起正式施行。

本次修订在商标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新增第四目规定,明确将通过第三方物流等方式将境外带有侵权商标的商品输入国内的行为界定为“商标使用”行为下的“供应行为”,从而将其纳入商标侵权认定范围。

数据显示,2024年韩国跨境代购商品规模达1.4亿件(电子国家指标)。值得注意的是,近三年来境内查获的假冒商品数量激增44%,其中2024年海关查扣量达8.7万件,较2022年的6万件显著上升。据韩国知识产权保护院统计,2024年接获跨境假冒商品举报线索2,772件,其中涉及韩国本土知名品牌的假冒商品占比约40%1080件),给韩国国内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此次修法背景源于司法实践与执法需求的差距。虽然此前有判例将代购行为认定为“转让”,但执法部门普遍反映需要更明确的法律依据以提升打击效能。新规实施后,执法机关可直接依据《商标法》对跨境假冒商品采取行动。



编译自


https://www.kipo.go.kr/ko/kpoBultnDetail.do?menuCd=SCD0200618&ntatcSeq=20498&sysCd=SCD02&aprchId=BUT0000029


3
新加坡启动专利和商标加速计划



2025年5月20日,新加坡知识产权局(IPOS)启动专利和商标加速计划该计划旨在助力申请人快速获取官方审查意见。此次推出的“SG专利加速”与“SG商标加速”计划将取代已于

20241231日结束的“SG知识产权快速通道”试点项目,通过简化资格标准等优化措施,为企业和创新者提供更高效的服务。

1SG专利加速计划

新加坡专利申请人可以选择“SG专利加速4”(即在提交专利申请后的4个月内收到首次审查意见)或者“SG专利加速8”(即在提交专利申请后的8个月内收到获得首次审查意见)。

申请资格与流程要求:1)专利申请不得为分案申请;2)权利要求不超过20项;3)须通过专利表格11(检索与审查报告请求)或表格12(审查报告请求)提交加速申请,并缴纳加速审查费用;4)成功获批的加速申请可继续通过表格13A(书面意见答复)申请后续审查加速;5)商标快速通道每个实体(个人或企业)每月限提交5项加速申请(后续审查加速不计入限额)

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收费事项

SG专利加速4

SG专利加速8

加速检索与审查

(使用PF11表格)

1800美元

900美元

加速实质审查

(使用PF12表格)

1200美元

600美元

加速审查意见答复(使用PF13A表格)

150美元

150美元

(2)SG商标加速计划

新加坡商标加速计划助力企业快速推进商标申请流程,申请人可在提交申请后3至6周内获得首份审查报告(或商标公告通知,视具体情况而定)。为提升计划适用性,本次优化取消了两项原有要求:(1)不再要求关联专利申请;(2)不再强制采用IPOS分类数据库中的预核准商品/服务描述。

申请资格与流程要求:1)须为直接向IPOS提交的国内商标申请(通过TM4表格提交),且不适于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申请;2)须在提交TM4表格时同步提出加速请求并缴纳加速审查费用;3)对于包含多个类别的商标申请,加速效力将自动覆盖申请中的所有类别。

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收费事项

完全采用新加坡知识产权局分类数据库中预核准描述的类别

部分采用或未采用预核准描述的类别

收费标准

200美元/类别

250美元/类别


编译自


https://www.ipos.gov.sg/news/news-collection/circular--new-patents-and-trade-marks-acceleration-programmes


4
菲律宾发布《驰名商标认定规则及注册簿创建条例》



2025年5月8日,菲律宾知识产权局(IPOPHL)正式发布《驰名商标认定规则及注册簿创建条例》。

根据新规,驰名商标认定标准严格遵循《1997年知识产权法典》(共和国法案8293)第(a)(d)项强制性条款。经认定的驰名商标将获得十年保护期(自官方公告日起算),且可在证明持续商业使用的前提下无限续展(需在认定五周年的一年内及每次续展前一年内提交使用证明)。

菲律宾通过实施《驰名商标认定规则及注册簿创建条例》,实现提升商标商业价值、增强消费者信任、扩大市场份额等目标,同时为品牌授权创造机遇,并有效防范品牌淡化、丑化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编译自


https://www.agip-news.com/news.aspx?id=76110&lang=en


PART.03


其他国家和地区


1
美国专利商标局就电商打假指南公开征询意见并举办圆桌会议




2025年5月16日,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发布《联邦公报通知》(FRN),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制定的《网络市场假冒商品非法贸易自愿指南草案》公开征询书面意见。该指南旨在为OECD成员国(包括美国)、网络平台运营商及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打击网络假冒商品的最佳实践方案,以强化各国本土经济的执法效能。

USPTO将于2025年6月5日在OECD华盛顿中心(位于华盛顿特区)举行公开圆桌会议,重点讨论利益相关方对《网络市场假冒商品非法贸易自愿指南草案》的评估意见。



编译自


https://www.uspto.gov/about-us/news-updates/uspto-announces-comment-request-and-roundtable-discussion-e-commerce



2
欧盟知识产权局2025年《欧盟注册外观设计审查指南》修订版正式生效



经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管理委员会审议并通过第EX-25-03号行政决议,新版《欧盟注册外观设计审查指南》已于2025年5月1日正式实施。本次修订主要体现欧盟理事会第2024/2822号条例所启动的外观设计法改革第一阶段内容,核心变更包括:

(1)更新术语:例如统一使用“欧盟注册外观设计(REUD)”替代原“共同体注册外观设计(RCD)”表述。

(2)申请程序优化:取消通过成员国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的途径;废止实物样本提交要求。

(3)分类规则简化:废除分类统一性强制规定。

(4)程序规则完善:允许对已放弃或失效的外观设计作出裁决(需请求方证明合法利益);明确既判力原则适用标准;将优先权效力扩展至《欧盟外观设计条例》第25(1)(e)及(f)条款情形;优化权利归属争议处理程序。

(5)费用及期限调整:取消部分官费项目;调整基础续展期限计算方式。



编译自


https://www.euipo.europa.eu/en/news/2025-designs-reform-edition-of-the-euipo-examination-guidelines-enter-into-force


3
《欧盟外观设计条例》修订版正式生效



2025年5月1日起,《欧盟外观设计条例》(EUDR)重大修订正式生效,标志着欧盟外观设计保护体系全面改革的启动。本次第一阶段改革完成后,第二阶段立法修订将于2026年7月1日接续实施,带来更深层次的制度变革。第一阶段改革的主要内容如下:

(1)术语体系更新

原《共同体外观设计条例》(CDR)更名为《欧盟外观设计条例》(EUDR),且“共同体外观设计(CD)”统一改称“欧盟外观设计(EUD)”。

(2)简化费用结构并调整标准

具体包括:1)实行单一申请费制度,合并原注册费与公告费;2)多项申请中每项附加设计统一收费125欧元;3)续展费自2025年5月1日起采用阶梯费率,以申请人提交续展请求的接收日期为计费基准:改革生效前收到的请求适用现行费率;改革生效当日及之后收到的请求适用新费率。

(3)术语定义扩展

“外观设计”定义扩展至包含动画、运动及过渡效果。“产品”定义明确纳入数字创作等非实体物品,同时保留对工业品和手工艺品的广泛涵盖范围,具体包括:图形作品、标识、用户界面及其他非物质形态创作。

(4)权利范围调整与限制

将3D打印纳入专有权控制范围,明确创作、复制和传播打印设计等行为构成侵权。

允许以产品识别或者参照为目的使用外观设计,同时,保障评论、批评或戏仿行为的言论自由。



编译自


https://www.euipo.europa.eu/en/news/it-is-finally-real-changes-to-eu-design-law-start-to-take-eff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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