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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为创新发展“护航”

来源: BJPAA   发布日期:2020.04.15 浏览次数(6)

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是中国实现转型升级、迈向高质量发展的内在需求,是推进“放管服”改革、塑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必然要求,也是中国扩大开放、融入世界经济的现实需要。《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下称《意见》)对知识产权“严保护”做出了整体部署和具体要求,体现了新时代我国依法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坚定立场和鲜明态度,对于激发社会创新活力,打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国际一流的营商环境,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

知识产权严保护,应以建立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为基础。《意见》提出,“研究制定知识产权基础性法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制定知识产权基本法,能够统筹协调各知识产权单行法,加强相关立法的协调性,弥补分散立法模式的缺漏,进而为解决当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中的突出问题提供制度保障,切实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一方面,建议对现有的法律制度进行完善,作为知识产权基本法的基础。加快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的修改完善,探讨地理标志的立法模式。另一方面,建议将制定知识产权基本法尽快提上日程,研究知识产权制度基本原则、一般规则、知识产权政策方针与治理结构、利益相关方的权利义务等,在充分借鉴国际知识产权立法经验基础之上,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开展我国知识产权基本法的制定工作。

知识产权严保护,需要完善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意见》提出,“加快在专利、著作权等领域引入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大幅提高侵权法定赔偿额上限,加大损害赔偿力度。”现行专利法、著作权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关于侵权赔偿的规定都遵循“填平”原则,“法定赔偿”标准较低,难以弥补权利人损失,“赢了官司赔了钱”现象较为普遍,严重挫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维权信心和创新积极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修正)》提高了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法定赔偿额上限,引入了惩罚性赔偿措施;已通过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第一次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草案)》也在故意侵犯专利权行为上引入惩罚性赔偿并提高法定赔偿额。下一步,应重点研究在著作权等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措施,提高侵权法定赔偿上限。

知识产权严保护,需要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戒力度。长期以来,行政保护因其执法措施直接、迅速、有力,执法程序相对便捷,处理违法行为高效快速等特点,一直是我国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手段。但是,执法力度弱、调查难度大等问题也导致行政部门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不足。按照《意见》要求,目前需要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方式,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执法;研究采取没收违法所得、销毁侵权假冒商品等措施,从经济上阻断侵权人再次侵犯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条件。当前,应根据知识产权保护现实需求,确定关键领域和重要环节,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依法开展执法专项活动,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威慑作用。

知识产权严保护,需要加大对知识产权纠纷的司法判决和行政处理决定执行力度。实践表明,“执行难”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突出问题之一。《意见》强调,“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通过对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赋予其生效判决的效力,确保调解结果的可执行性,进而实现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的优势互补。同时,继《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后,《意见》再次强调建立重复侵权、故意侵权企业名录社会公布制度,不仅体现了我国对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的态度立场,更是对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信用体系的迫切要求。通过建立知识产权信用数据库,收集企业过往的知识产权行政处罚、仲裁、司法裁判等基础信息,进而生成企业知识产权信用信息,并借助互联网平台,向社会公众开放;通过建立失信惩戒制度,包括建立失信“黑名单”,将重复侵权、故意侵权企业纳入征信系统等。充分运用信用惩戒机制,约束市场主体,有利于尽快破解知识产权“执行难”的问题,构建公平竞争、公平监管的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

知识产权严保护,需要加强对新业态新兴领域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当今世界,新技术、新业态不断涌现,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滞后性问题凸显,部分领域甚至出现了无法可依的状态。《意见》提出“针对新业态新领域发展现状,研究加强专利、商标、著作权、植物新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的保护”“加强公证电子存证技术的推广应用。研究建立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制定电商平台保护管理标准”等举措,不仅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要求,更是为催生更加蓬勃的创新创业热潮奠定坚实的基础。此外,作为遗传资源、传统知识、民间文艺的大国,我国相关立法长期缺位,直接制约了相关产业的发展和传统文化的保护。《意见》中提出,“研究制定传统文化、传统知识等领域的保护办法”,此举有助于弥补立法空白,加大对中医药等相关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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